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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界對當前「宗教立法」議題應有的了解與共識(四)

   
 

六、目前四種草案總說:

綜觀以上四種版本,除了由林朝亮檢察官所擬的邱太三版,乃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最嚴苛之「宗教法」可暫時不談外,(當然宗教界及全體人民,也決不能讓此版有絲毫討論及翻身的機會,應堅決反對到底!)其餘黃、沈二委員之版本,大抵是以〈政院版〉為對象而做的修訂版。而〈政院版〉乃是部份宗教界人士透過管道,對相關行政部門反應他們的看法與立場,再由立場與以上宗教人士基本相同的人士(內政部所謂的「六人小組」,分別是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總幹事羅榮光牧師、中華民國道教團體聯合會理事長吳龍雄、天主教台灣地區主教團秘書長吳終源神父、中華佛寺協會秘書長林蓉芝、國策顧問楊四海律師、真理大學宗教學系助理教授林本炫)所草擬的版本。此版本根據中央研究院憲法學者的研究,不少是取法日本戰前同名稱的宗教法律,(它比目前日本所用的〈宗教法人法〉還嚴格,所以日本已經廢止,見《宗教、法律、行政座談會專輯》,大雄精舍,頁84),惟在正式送進立院審議時,此一草案又被內政部追加不少頗受爭議的文字(見中華佛寺協會第920018函)。

無論是〈行政院版〉、〈黃昭順版〉或〈沈智慧版〉也好,此三種版本與天馬行空純靠理論想像,以嚴格監督管理為目的,而完全與我國宗教生態現況與需要脫節的邱太三版「宗教法」相較,彼等用心想要為宗教解決問題的善意,是值得肯定的!這可以從三十七條當中,在第一次審查會上,即審查通過二十二條的共識上看出來(雖然這二十二條當中,仍有許多條文是需要再商榷修改的)。我們同時也深深了解到,此三份草案承擔著不少教界長期投入法規工作的長老、護法居士以及立法委員們之心血與期待,姑不論此三份草案尚有多少瑕疵或不當,然而他(她)們長期的用心與努力,無論如何是必須先予以尊重和感謝的!因為即便是我們仍然反對立法,或者本屆會期中根本不會有任何宗教法案通過,然而由於教界僧俗大德與有心立委們的長期推動,畢竟使宗教界看到了宗教立法的可能問題與方向了,就長遠的角度來說,這仍然是有價值的。

只是,若針對本屆行政院版〈宗團法〉的草擬過程來看,我們可以預先得到以下幾點了解,以這些理解為基礎,方足以協助吾人對該草案的深入解析:

一、此版本乃是以早在八十九年三月第十屆總統大選以前就已由內政部民政司擬具的〈宗教團體法草案〉為底本。(見〈我國當前宗教立法的分析〉頁七十)

二、此底本乃是政黨輪替前,國民黨政府時代的「遺物」。至民國八十八年中為止,該草案雖已修正至第五版,但因為宗教界一直有反對的聲音,加上其他諸多因素,因此該草案除了在民政司進行草擬與修正的作業外,一直未能進入到內政部部務會議討論,更遑論進入行政院會議。(見前引頁六十九)

三、對於該草案的若干質疑與反對聲浪,主要來自基督教與天主教。其中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提出的〈對「宗教團體法」之建議〉一文的「說明」中即提到:「為落實宗教信仰自由,本教會認為不宜立法管制宗教,宗教活動亦無需立法規範。」(見前引頁六十九)

四、從前述負責草擬草案的六人小組名單看,有四位是宗教界從事行政工作的代表,另一位為法律顧問、最後一位為宗教學者。

五、六人小組乃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由三十七位宗教界代表以及學者所組成之「內政部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當天成立)當中的成員。

六、六人小組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十月十一日、二十四日,共開三次會,以前述民政司之版本為底本,大體依照「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和「中華佛寺協會」所提出的意見進行修正。之後旋即於同年十一月二十日及十二月十二日召開兩次「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進行討論後,成為內政部這一次的〈宗教團體法〉初步草案。此一初步草案最後送到「內政部法規委員會」再進行審議及討論修正,最後在九十年三月間送到行政院時,該草案已增加或修訂了不少強化行政監督與管理的條文,並在該年三月二十二日,以「院臺內字第○九一○○一○五三七號函」送立法院審議,而成為吾人今日所見之版本。(以上見前引頁七十│七十一)

透過以上六點事實的呈顯,我們乃有以下七點客觀的了解:

一、此版本的原始構思乃出於政黨輪替前的國民黨政府,以早年的政治思維及對宗教的態度,其草案的根本「體質」,是否適合用於提倡「以服務代替監督與管理」、「宗教事務自治」乃至「政府有限,宗教無限」的陳水扁新政府?雖然已經由宗教代表進行修正,但是否仍會受限於他本來的格局與模式?而無法有更高明的立法表現?

二、其母稿在民政司改了多次,仍為基督教及天主教界等所反對而遲遲未能推出,其當年反對的原因何在?是否在此次的修訂之後,其反對的原因都已消失了?還是這些傳統反對的勢力(佛教與基督教、天主教都有),如今都為了某些善意的原因,而改變了反對的立場,或者自動在反對的條件上對政府讓步?

三、尤其一向反對最力的長老教會與天主教,以及部份佛教團體,此次雖仍有修正意見,但整體來說已完全轉變為對政府版本的支持。此中機轉的產生,是因為對政黨的愛屋及烏作用?或修訂過程中不得不有部份的妥協空間(這是可理解和接受的),抑或此草案已「大致」消除了彼等所謂的對宗教的不當管制,並已能落實宗教信仰自由了?乃至三個原因都有一些?凡此,都有待對法條進一步了解才能正確評論。

四、六人小組由組成到開完第三次會,前後才一個多月,這當中各宗教內部是否都已做好了充分的溝通與討論?天主教與台灣基督長老教會等十五個基督宗教各教派,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即已在「台灣基督教會合作協會」的召集下,討論了當時民政司的〈宗教團體法〉版本,事後並發佈了「基督宗教各教派對〈宗教團體法〉之共同意見」,應可算是基督宗教已有了預先的共同溝通結論出現。除此以外,類似像佛教遲至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尚由中國佛教會主持舉辦「宗教團體法草案研討會議」,並另外通過了「佛教版」的〈宗教團體法草案〉,可見在六人小組修訂〈宗團法〉之時,佛教界本身的共識仍然未建立完成,這應該就是今日為何佛教界對「政院版」的〈宗團法〉仍有很大反對聲浪的主要原因。而當時六人小組正進行草案修訂時,佛教相關人士未能藉此積極推動佛教內部的溝通與共識之建立誠為可惜!

五、此六人小組當中,有四位成員是各宗教的行政人員代表,如此安排是很重要的,也可以看出政府已具備為宗教解決問題的誠意。然而立法之事光有行政專業是不夠的,另一位成員雖具法律背景,然而畢竟不是憲法學者或宗教法律的專家。尤其規範宗教的專屬法令,其所牽涉憲法保障宗教自由的層面既深且廣,並非一般法律專業即可勝任,最好要有憲法學者及宗教法律專長的成員參與切磋才能圓滿。因此有關草案條文的「合憲性」,乃特別值得吾人重視。

六、此六人小組之產生,乃至宗教事務諮詢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宗諮會」)的聘請權力,固然是內政部之行政權限所有,然而牽涉到「宗教立法」之事,其重大性並非一般行政事務可比。我們當然相信無論是「宗諮會」的委員也好,「六人小組」的成員也好,一定都是各宗教界的適當代表人物。然而,宗教立法畢竟是牽涉層面廣大且極需要共識凝結的一項重大工程,想要達到最大的認同,化解不必要的誤會或疑慮,其最適當的做法應是透過公開徵詢的過程,來尋求委員的產生。否則,至少也要在「六人小組」產生時,由政府與各中央教會出面,在各宗教內部公開尋求教內公眾的認可與責任的託付,這是民主代議制的基本精神與要求所在!也是避免事後猜疑的最佳方式,然而至少是佛教界,在這方面的努力似嫌不足。

七、雖然六人小組受委託負責草案的最初修訂,且提上「宗諮會」討論時亦有所修正,然而最重要的仍是內政部所組成的「法規委員會」,才是最終的審議單位。因此,很多條文即使看起來並不合理,甚至有違憲之虞,其結果並非六人小組所能負責。反之,以一個受委任的臨時小組而言,對於官方的決定也只能建議而已,並無最終的修改權或決定權,因此似乎也不必為此草案的通不通過做任何的背書。

經由以上的七點分析,我們可以知道,宗教法律的擬訂事實上並不容易,無論是學理層面或現實層面乃至具體的操作層面都需要面面俱到,才能使立法工作的困難度減至最低。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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